武冈市出台环保工作责任规定和较大环境问题追责办法
03.12.2015 17:36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近日,武冈市连续出台了《武冈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武政发[2015]13号)和《武冈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武办发[2015] 32号),在省、邵阳市出台的环保工作责任规定和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及发生较大环境问题将如何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武冈市环保工作责任规定和较大环境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依据环保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明确的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强调了“一岗双责”制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法人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为确保《武冈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武冈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到位,武冈市政府不仅通过报刊、网络、电台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强化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还与2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及30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了《武冈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书》,将各单位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03.12.2015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