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每年组织1至2次公务员遴选 未满服务年限不得参加

05.04.2016  16:00

   星辰在线4月5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朱敏 李静) 今日,《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在省政府官网发布,湖南将每年组织1至2次公务员遴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含试用期)等相关条件的可报名。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不得参加遴选。

  计划:集中统一组织,每年遴选1到2次

  公开遴选,是指市(州)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必要时,也可以面向外省公务员等进行遴选。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办法》明确,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公务员遴选一般实行集中统一组织,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因工作特殊需要,公开遴选机关可以单独组织公开遴选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组织体检与考察;公示;办理调动手续与任职。

  报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均有要求

  《办法》明确,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报名参加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州)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等。

  限制:尚在试用期、未达服务年限不得参加

  《办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或相应核减遴选计划。遴选职位取消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考试:面试官一般不少于7人,形式可多样化

  《办法》规定,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部署。

  其中,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遴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招考公告中公示,必须在面试前完成。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依程序取消或核减遴选计划。

  《办法》规定,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场监督员应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办法》同时对体检、考察、公示、调动与任职等相关方面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