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钱儿子担保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免责

23.12.2014  20:22
  湖南法院网讯  父亲欠钱未还,儿子作为担保人却最终被免于承担担保责任。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因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追责而败诉。

  2005年12月22日,杨青向罗永利购买6000元煤渣,因无钱付款,杨青于2013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今欠到罗永利煤渣款6000元,限于2013年10月份还清;如10月份没还,由儿子担保、负责”欠条1张。杨青的儿子杨虎在该欠条落款处进行了签名,但三人均没有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因杨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罗永利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虎的担保没有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杨虎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杨虎的担保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原告自涉案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11月1日起的六个月内,没有要求被告杨虎承担保证责任,而至其起诉之日止,超过了被告杨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限(六个月),被告杨虎的担保责任应当依法免除。

  最终,法院驳回了罗永利要求杨虎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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