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签名系谐音 欠款追讨成难事

18.09.2015  18:0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家住农村的郭大叔拿着欠条到法院来起诉,要求老李偿还欠款。法院在核实欠款人老李身份信息时,发现竟无此人,郭大叔不得已只能申请撤诉。

  去年八月份,郭大叔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挖机出租给老李使用,老李用来在自己承包的工地上施工。施工前,老李承诺工程完工后付清租赁款项。但是施工完成后,老李并没有偿还租赁款24000元。于是,双方协商,由老李给郭大叔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落款为“李某成”,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约定的还款时间过了之后,老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这笔货款。无奈,郭大叔到法院起诉“李某成”。然而,在送达文书时,根据郭大叔提供的被告地址,却发现那里并没有一位叫“李某成”的人,只有一位叫“李某乘”的人。后经郭大叔证实,与其建立租赁关系的正是这位“李某乘”,平时双方都直呼其名,根本不知道对方名字的真正写法。因为被告姓名错误,郭大叔在法官的释明下,只得将案子撤诉。

  据法院其他法官介绍,类似这样的案子屡见不鲜。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欠款人或借款人经常会使用小名、谐音字、别名等落款,以此来规避责任。而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依据的却是身份证上的信息。因此,当事人在进行一些交易往来活动时,需对对方身份进行核实,提高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否则容易导致取证上的困难,甚至无法起诉对方。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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