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一字之差引纠纷 生意伙伴反目上公堂

01.07.2016  16:02
  湖南法院网讯  供销双方赊账周转原是件平常事,不想小小一张欠条却让昔日生意伙伴对簿公堂。近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谭某付支付原告周某货款5万余元。

  周某系某洗浴用品代理商,谭某付因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建材大市场经营水暖器材店遂在周某处进货。2015年1月,周某与谭某付就未付货款进行结算,谭某付以“谭某富”的名义向周某出具欠条。此后,周某多次向谭某付催收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只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付以欠条上载明的欠款人系“谭某富”,而自己从未使用曾用名,也并未拖欠周某货款为由进行抗辩,但拒绝配合对欠条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依约向被告谭某付提供货物,被告谭某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货款。现原告周某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谭某付曾以“谭某富”的名义经营水暖器材店,被告谭某付对此不予认可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拒绝配合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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