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帐不还被起诉 庭审缺席难逃责任

29.07.2015  19:27
  湖南法院网讯  2012年3月1日,曹某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100000元,并立下借据“今借到吴某人民币十万元,借款期限为贰年,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借款人曹某华”。之后,曹某华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经吴某多次催讨,曹某华以经济紧张为由拒还借款。吴某无奈之下,于2015年3月18日将被告曹某华诉至新化法院城东人民法庭,要求曹某华偿还借款本息。

  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将诉状副本及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曹某华。庭审当日,吴某及其诉讼律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曹某华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曹某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来源:新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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