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侦诉联动,促自侦案件提质增效

28.03.2016  11:03

  “这是一份操行性非常强的机制,对提高我院办理自侦案件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桑植县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曾吉林如是评价。

  为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确保案件质量,使自侦案件办理实现快侦快结快诉快判,桑植县院近日制定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侦、诉联动办案机制》,从提高自侦案件质量、提前介入、优先审查、起诉案件追踪、监督落实五方面进行了规定。

  《机制》要求自侦部门必须坚持程序、实体并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取证,确保证据来源、形式、种类的合法性;全面收集证据,明确证据的证明方向;提高预审质量和侦查终结报告质量;规范案卷装订;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电子卷宗,其内容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

  对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办案流程等作了细化,自侦部门在办理大要案时,应派员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应当认真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提出意见,同时,公诉部门不得参与案件侦查活动,仅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提前审查,听取侦查人员意见,提出完善证据的建议。自侦部门应提前15天书面函告公诉部门做好受案准备,公诉部门应确定专人审查,确定时间加速审查,受案20天内做出审查意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30天内提起公诉。对需补侦补证的案件,及时通知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应在10日内按要求补证到位。案件起诉到法院,自侦部门协同公诉部门密切保持和法院的联系,追踪服务到审判全过程。侦查人员时刻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确保庭审效果。

  明确了监督主体,自侦、公诉部门应做到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共同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分管检察长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不按要求配合、落实的责任人由检察长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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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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