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政策解读

18.09.2015  18:5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为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83号),就时间安排、总体要求、工作程序以及公布方式进行了安排。为规范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省地税局对各地的稽查补税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讨论,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此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的制定依据

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第三条 “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及第六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告的制定经历了哪些主要过程?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公告,省局组织起草班子,在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基础上,拟定了本公告初稿;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了本公告初稿;充分学习借鉴省国税局的经验,并与外省多个省市沟通,充分了解外省的情况,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公告初稿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本公告在总局的基础上,补充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省局公布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市州局公布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县(市、区)局不公布。

四、本公告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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