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法院审结涉家庭暴力第一案

04.03.2016  18:22
   湖南法院网讯   (符晨辉) 3月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宗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据悉,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该院公开宣判的涉家庭暴力第一案。

  被告杨某与受害人丁某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某不务正业,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丁某虽然一再容忍了杨某的不足,但性格粗暴的杨某却丝毫不珍惜夫妻之情。2015年8月28日,酒后的杨某回家后无故对丁某实施殴打,丁某因惧怕而瘫倒在地,杨某仍不罢休,拿起装满开水的热水瓶砸在丁某身旁,致使丁某的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多处的皮肤被开水烫伤。经鉴定,丁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取得了受害人丁某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指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该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明确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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