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道路交通合议庭首次开庭

28.12.2015  11:02
   湖南法院网讯   (曹雅静) “铛!”随着法槌落下,这一声响在约50平米的审判庭里显得格外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桂阳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合议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

  2015年12月10日上午,桂阳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合议庭迎来了第一次庭审。该审判庭位于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楼一楼,是法院为公正、高效、便捷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拓展诉调对接渠道、构建多元化纠纷处理平台而设立的。

  2015年2月25日,被告自和平7组与李白3组村公路交汇处约50米的转弯处下行,与驾驶摩托车上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发现原、被告就事故发生地点是在马路左侧还是马路右侧的说法不能达成一致,向双方再次确认,被告因为审判长的提问出现紧张难以回答的状况,审判长耐心重复问题,被告终于理解审判长说的是他行驶方向的马路的左右侧,而不是他一开始理解的自己行驶方向自己的左右侧。经过详细的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原、被告双方也认可。

  因为原告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合议庭休庭商议。

  原、被告系邻村村民,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是同辈人,平时均是认识的关系。事发后,被告积极帮助原告及时进行了救治。原告两次求医过程中,被告的父亲都自愿为其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

  休庭过程中,审判长找到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询问是否愿意调解。

  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在法庭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责任,代理人了解,当事人只认自己了解的事实和一般的社会道德伦理,经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以后,如果查明的事实与他们各自认知的事实是相吻合或者基本一致的,使他们不觉得自己受到委屈,而是获得心灵上的满足感,这时候,比起经济利益,他们更注重感情因素,最后自愿调解也是基于想要修复已经破坏的关系,使其得到恢复,在以后长久的生活中保持正常且友好的交往。这就是今天这一案件达成调解的关键所在。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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