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08.04.2016  12:11
   湖南法院网讯   (王球)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驾驶中型平板货车行驶至新城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雷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雷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驾驶程力牌中型平板货车从桂阳县城郊乡新城加油站对面的玉华汽车配件店驶入金叶路往桂阳县城方向,左转弯行驶至新城加油站路段时,其车身左侧中后部与由桂阳县城方向沿金叶路往黄沙坪方向直线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在道路中心线西侧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被害人雷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雷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雷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13700元,获得被害人雷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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