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审理一起宝马超速肇事案

02.11.2015  13:31
  湖南法院网讯  珍爱生命遵守交规。凌晨驾驶宝马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两死一伤,司机自己也受重伤。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12月28日凌晨,廖某驾驶宝马车搭乘三人走在公路上,一个左转弯,车辆撞向道路右侧护栏和路灯杆,造成两名乘客当场死亡,廖某和另一名乘客受伤,车辆损毁和道路设施损坏。案发后,廖某主动拨打了救助和报警电话,并在伤情好转后于2015年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廖某的家属赔偿了其他三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84000元。

  2014年12月30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两名死者系车祸事故造成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开放性重度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2015年1月14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第三位乘客颈部及面部损伤均为轻伤一级;4月14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其右上肢瘫痪,臂丛神经损伤致右上肢肌力1级评定为五级伤残。

  2015年1月13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超速驾驶车辆夜间行经雨雾视线不良路段,在实施左转弯行驶后车辆与右侧道路护栏刮擦接触时操作失误,致车辆撞击另段护栏后、铁皮护栏插入车内同时撞倒路灯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廖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名乘客无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及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廖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项,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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