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32株野生香樟获刑三年并罚金

14.07.2015  12:33
  湖南法院网讯  刘某万万没有想到仅仅采伐了32株野生香樟,不仅被罚了2万元,还因此惹上牢狱之灾。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他人将桃源县理公港镇观音垭村“枇杷湾”责任山上的野生香樟砍伐32株。次日上午,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砍伐现场予以制止。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樟树32株均为国家Ⅱ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宣告缓刑。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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