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和解

22.05.2015  12:57
  湖南法院网讯  “告官见官与告官不见官就是不一样,老百姓就希望行政官员真真切切解决实际问题。”谭某动情地说。这是5月18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株洲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和解撤诉后的一幕。

  1997年,谭某经茶陵县规划局及国土局批准后,拆旧建新建成住宅一栋。茶陵县房产局于同年对谭某颁发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谭某房屋与茶陵县汽贸公司相邻。2000年11月,茶陵县汽贸公司经县政府批准进行产权转让。2001年4月该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茶陵汽贸公司所有财产以80万元转让给刘真来。2002年4月,刘某凭转让协议将与谭某有争议的谭某房屋地下一间房屋在茶陵县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尔后谭某与刘某就该房屋产权引起纠纷。自2003年起至今,双方就此多次进行民事及行政诉讼,法院亦多次作出民事、行政判决。2014年5月,谭某向茶陵县房产局申请,要求房产局履行注销刘真来房屋所有权证和恢复其被注销的房产证。房产局未作出行政行为,谭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茶陵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茶陵县房产管理局在60日内对谭某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二、由茶陵县房产局对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行政判决,茶陵县房产局对赔偿部分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该案后及时依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茶陵县房产局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也是株洲市首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5月3日,株洲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上诉人茶陵县房产局与被上诉人谭某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茶陵县房产局主管法规的副局长依照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出庭参加了诉讼。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析法说理工作,出庭的房产局副局长当庭表示将认真履责。庭后,经法院数次组织调解,茶陵县房产局表示尽快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谭某的申请,谭某也放弃了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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