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芦淞区通报7起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03.12.2015  11:31

 近日,芦淞区纪委通报了7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一、挪用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梁细如,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200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中文化,2008年7月至2014年3月曾任芦淞区龙泉街道龙泉村村委会主任。经查,2013年6月,梁细如在担任龙泉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明知村集体资金不能外借,也没有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会议决定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负责财务审批工作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共20万元给他人使用(于2014年3月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2014年8月,梁细如被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经芦淞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梁细如开除党籍处分。

  二、非法持有毒品、开设赌场。王来清,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谭家塅村016号附 1号,现在监狱服刑。经查,2009年4-5月份,王来清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株洲市国安酒店和华天酒店房间内开设“斗牛”赌场,并通过“抽水”、“放点”的方式营利;2014年9月11日,王来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85克。2014年12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来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来清开除党籍处分。

  三、分管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袁卫红,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现任株洲市芦淞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兼)、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副科)主任。经查,2013年9月,袁卫红在担任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期间,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上把关不严,因其分管的蔬菜站站长龙岳松对外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符的专业蔬菜基地面积证明,造成中航发动机公司为此多支付征地补偿款362948元,给公共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袁卫红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经芦淞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袁卫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暂扣的违纪款362948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四、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龙岳松,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现任芦淞区农村工作局蔬菜站站长(副科)。经查,2013年9月,龙岳松在担任区农村工作局蔬菜站站长期间,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南华村提请认定该村蔬菜基地面积的事情上把关不严,在没有到现场测量、查勘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了与实事不相符的专业蔬菜基地面积证明,造成中航发动机公司为此多支付征地补偿款362948元,给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龙岳松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芦淞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龙岳松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规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罗小毛,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文化,现任芦淞区龙泉街道南华村村支部书记。经查,2013年9月,根据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南华村党支部书记罗小毛协助办事处从事征地拆迁工作。在其负责的中航发动机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中,罗小毛伙同南华村村委会主任袁意军违规虚报南华村肖明组被征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造成中航发动机公司为此多支付该村征地补偿款362948元,给公共财物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芦淞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罗小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袁意军,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中文化,现任芦淞区龙泉街道南华村村委会主任。经查,2013年9月,根据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南华村村委会主任袁意军协助办事处从事征地拆迁工作。在其负责的中航发动机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中,袁意军伙同南华村村支部书记罗小毛(另案处理)违规虚报南华村肖明组被征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造成中航发动机公司为此多支付该村征地补偿款362948元,给公共财物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芦淞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袁意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党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刘波涛,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200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株洲市芦淞区城管大队队员,现借调在芦淞区市场管理局综合治理大队工作。经查,2011-2012年刘波涛在担任芦淞区市场管理局报账员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本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的账外资金 17307.85元,2015年8月,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芦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波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伙同时任单位领导私设“小金库”,违反了财经纪律;以学习考察为名,违规向辖区内公司收取赞助费用于个人旅游开支,违反了党员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经芦淞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波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