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男子货车装钢板骗货款 获利800万被捕
14.10.2014 10:57
本文来源: 湖南在线
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郭雯 梁飞舟)用加装钢板20余吨的货车运送铅、锌矿矿石称毛重,再将没改装过的货车更换车牌过皮重,骗取货款800余万。近日,石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批准附条件逮捕。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逃)自购三台统一规格的自卸货车,并安排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其中两台货车进行非法改装,在每台车的货箱内隐蔽加装钢板20余吨。
2014年1月以来,朱某某以长沙博锋公司的名义向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运送铅锌矿。送货时,朱某某先向株冶货场报送虚假的运矿重量,然后张某某带领徐某某、郭某某等人将运矿的货车开进厂内进行取样、抽毛重和卸货,卸货后,三人便将改装后的货车在没有过皮重的情况下直接开出货场。然后由徐某某驾驶没有加装钢板的货车,更换事先准备好的假车牌,冒充之前没过皮重的货车过皮重,以达到虚增货物重量,骗取货款的目的。这样每台改装过的货车,运送一车货物到株冶,就可以虚增20余吨的货物重量。
自2014年1月案发至今,株某某等人累计用改装车辆送货到株冶80余车次,虚增货物重达1600余吨,骗取货物达800余万元。
因本案存在毁灭证据及串供的可能性,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石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批准附条件逮捕。此案也是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株洲市检察系统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逮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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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014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