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检察:职务犯罪当事人可提“容错”诉求

14.04.2017  00:00

  湘检网讯(通讯员 刘亮)4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除虫护花”、“依法容错”办案规程,为落实检察环节办案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突破了机制瓶颈,提供了规范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株洲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已融入了“除虫护花”措施,在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案件上注入了“依法容错”理念,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不统一、“容错”标准体系不完善,在办案中往往难以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一度成为该类案件的机制瓶颈。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摸索,该院经过多次调查分析,由院检察委会员讨论通过了《株洲市检察机关推行“除虫护花”办案机制暂行规定》、《株洲市检察机关推行 “依法容错”办案机制暂行规定》两个操作规程,为在检察环节将“除虫护花”、“依法容错”机制落地生根,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除虫护花”办案机制旨在进一步优化检察服务方式,强化“除虫护花”措施,对查办的每起涉企案件,认真开展是否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风险评估,要求办案部门逐案填写《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后续执法办案环节经济影响评估表》,建立落实“除虫护花”机制工作台账,将相关措施跟踪落实到办案的每个环节。在推行“依法容错”办案机制上,该院着力于完善 “容错”标准体系,改进检察环节“依法容错”办案模式,畅通当事人的诉求渠道,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增强领导干部服务发展、干事创业的预期和信心。该规程要求办案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中,认真填写《应用“依法容错”机制评估意见表》,建立应用“依法容错”机制办案台账,将“容错”评估内容纳入案件讨论重点范围,加强对当事人适用“容错”机制申请的调查、认定,依法推动“容错”措施的落地、落实。

  该院上述两个办案机制,在办案操作上,从启动机制的条件、适用机制评估、调查认定事实、向当事人反馈情况、落实“护花”“容错”办案措施及与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的衔接方面,均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实现了全程留痕。在该类案件管理方面,做到有台账、有报表、有备案、有审批、有督察,确保了操作科学化、执法规范化、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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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谭华钰(实习)       审核: 孙意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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