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宝马车里搜出穿山甲 车主获刑两年

24.12.2014  10:43

  捕杀及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是依然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今年4月份,茶陵县森林公安民警从一辆宝马车上查获了一只穿山甲。日前,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宝马车主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本报记者刘平株洲报道

   查获 宝马车内藏着穿山甲

  2013年4月2日,衡南县人金某某开着宝马车载着其妻子黄某、朋友罗某(另案处理)从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兴富市场出发回衡阳。经过京珠高速公路粤北收费站时,茶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宝马车上查获了一只穿山甲。

  经调查,2013年4月1日,金某某向一名绰号为“十五点”的人(身份待查)求购穿山甲。当天下午,“十五点”将穿山甲的重量价格等情况通过短信告知了金某某。随后,金某某便转告老乡谭某某接货。次日凌晨,谭某某在广州从化市一邮电局旁接到3只穿山甲。其中一只穿山甲被金某某放在宝马车尾厢内,另两只由谭某某拿到广州从化市兴富市场出售。

  经鉴定,宝马车尾厢内被查获的活体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

   指控 有人称从其手中收购152只穿山甲

  今年7月11日,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左右,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某(另案处理)。自2012年2月20日至案发,黄某某先后从金某某手中收购穿山甲152只。

  每次黄某某电话求购穿山甲后,由金某某在广州从化市太平镇兴富市场将穿山甲打包,通过广州开往衡阳市区或衡阳常宁的大巴车,运送到常宁市汽车站或耒阳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地点,黄某某接到大巴车司机电话就去接货。收货后,黄某某再将货款支付给金某某,并将每日收购穿山甲的只数、重量、单价、金额,以及支付货款的日期、金额等逐一登记。

   审理 非法收购穿山甲3只,并出售2只

  法庭上,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称自始至终没有与黄某某做过穿山甲生意,只与黄某某做过水产生意。黄某某打款给金某某妻子黄某,是因为黄某某向金某某借过钱,打款是在还借款。

  茶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某、谭某某非法收购穿山甲3只,并出售2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非法出售穿山甲152只,因其犯罪事实只有黄某某的交待,且黄某某的记账本记录的标的物不完全,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最后,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买卖穿山甲还给母亲吃了2只

  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只还给生病的母亲吃了,日前,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衡阳男子段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段某某是衡阳人,无固定职业。茶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从化市太平镇兴富市场做野生动物生意时,结识了同在该市场帮别人拿货(指穿山甲)的段某某。2012年6月至同年9月,段某某先后三次向黄某某出售了4只穿山甲,每次通过大巴车将穿山甲从广州运至衡阳,再由承运人通知黄某某收货。四只穿山甲中两只已被黄某某退货,段某某把两只穿山甲给其生病的母亲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