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发布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23.09.2016  11:36

  近日,株洲市政府印发《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该细则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校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如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同时,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另外,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实施细则中还强调,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副驾驶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另,校车还要指派一名随车照管人员。

  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但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其中还明确提出,新购置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同时,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学习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监护人可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实施细则还给出了过渡期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且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的非专用过渡期校车,还可以继续使用,但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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