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出台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长株潭报》株洲讯(记者杜方江)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3月4日,株洲市卫生局向各县(市)区卫生局,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城 区二级以上医院印发了《株洲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当日施行。其中规定设立市、县两级产科急救中心,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 是否存在过失。
《办法》规定设立市、县两级产科急救中心,负责辖区孕产妇急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危重孕产妇急救,确保转诊通道畅通。
各级产科急救中心负责接受辖区转送的危重孕产妇救治,应保证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危急重症的病人救治。对于本级急救中心无能为力的,应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进行,即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追查孕产妇系统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履行职责以及在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孕产妇急救网络及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对存在过失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对其他具有助产保健资质医疗机构的职责也明确进行了界定,如除市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外,其它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只能接诊高危评分15分以下的孕产妇,严禁“高危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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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办法》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半年一次的孕产妇死亡市级评审结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其中非法接生;未按要求对辖区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而致使孕产 妇漏筛漏管;违反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原则,截留高危孕产妇,转诊不及时、不到位、无护送;不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拒绝执行会诊 抢救或抢救不及时的以及其他可避免死亡的而造成了孕产妇死亡的就要被追究责任。
(长株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