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出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惠及民生

01.01.2017  11:03

  为切实规范对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理顺体制机制,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株洲市审计部门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跟踪问效,促进各类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提出了“建议结合株洲实际,在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实施后,及时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使住房保障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等审计建议,得到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准入管理、租赁补贴、配租管理、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并在五个方面提出新的内容:一是在原来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农业转移人口)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人才、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群的范围。二是将纳入保障范围的住房困难和收入标准予以量化。明确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由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为拥有本市城区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三是对保障人群予以分类界定。对属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优先保障范围,在轮候摇号时实行优先轮候,在租金标准方面按原廉租住房标准核定,在实物配租时实行优先选房且在未进行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对城镇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明确其不享受租赁补贴,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只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等。四是对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一些特殊家庭,如涉及房屋征收、企业破产改制、危房搬迁、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轮候摇号、实物配租优先。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房申请受理、审核、年审、配租、使用和退出的规定,细化了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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