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院:年关时节忙调解

15.02.2015  17:32
  湖南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们,你们亲自上门调解,真的太感谢了!”2月13日,在春节来临之际,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法官在庭长的带领下远赴茶陵县湖口镇对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陈某看到法院亲自上门调解,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向法官们连连道谢。

  原来,2005年正月,陈某、段某夫妇将购买的房屋赠与长子和次子,因不便管理使用,后经协商,由长子补偿25000元给次子,房屋归长子,但该房屋仍由陈某、段某二夫妇居住,且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7年,长子因病去世,原确定补偿的25 000元亦没有履行。2011年正月,陈某、段某夫妇将房屋拆除。同年农历2月16日,在陈某、段某夫妇的倡议下,陈某、段某夫妇与次子和长子的独生女陈丽(化名)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即“继2005年湖口墟老街铺宇分管契补充附注”,确定将该房屋作价6万元,由陈丽付3万元给叔叔,陈丽在老屋所占的地皮范围内重建新房,新建后的房屋归陈丽所有,但陈某、段某夫妇在世有权终身居住,包括死后停放。因陈丽年幼,无能力兴建,后经协商由陈丽之母和继父代为建造,同时由陈丽之母和继父代陈丽付给陈丽之叔叔现金3万元。随后,陈丽之母和继父即动工兴建,原来从老屋上拆下来的木料和部分砖块亦用于了新房的建造。陈丽之母和继父将房屋建成并作了部分装修后,准备于2011年农历12月底乔迁新居,但因陈某、段某夫妇与陈丽之母、继父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而引发了对新建房屋的权属争议,经茶陵县湖口镇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果。陈某、段某夫妇遂诉至一审法院。案件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决定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调解此案。法官先后10多次与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电话交流,并邀请当事人到法院办公室面对面交流,但双方分歧较大,双方的情绪比较激动。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民四庭决定在春节来临之际去当地再做思想工作,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当事人被法官们的诚意所感动,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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