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僧人破酒戒 醉驾撞伤两人

11.01.2016  09:36

  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作为僧人,喝酒破戒,还骑着无牌摩托车上路撞了人。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是株洲县人,现年27岁,是一名和尚。8月21日晚上,刘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从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往株洲县朱亭镇方向行驶,晚上9点半左右,当 车行驶到株洲县渌口镇伏波大道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前面路段时,遇王某某、吴某某正站在道路右侧路边,因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加之醉酒后驾驶机动 车,导致摩托车撞上王某某、吴某某,三人均受伤。

  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80mg/100ml,行车时处于醉酒驾车状态。

  事故发生后,在株洲仲裁委员会株洲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的调解下,刘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关于该次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王某某、吴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所驾驶摩托车亦无牌照,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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