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

06.03.2016  15:58
  红网长沙3月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 实习生 徐小彬)校车不得在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校车发车前,应有专人查验校车程序,查验中发现驾驶人存在疲劳、饮酒或情绪异常等情形时,不得发车……
  
  3月4日,湖南省政府官网公布了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明确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办法自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 报废校车标识30日内消除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有酒驾记录者禁止驾驶校车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晚10时后不得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办法》明确,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管。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应当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等。
  
  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