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溺水身亡 学校家长均需担责

18.11.2015  18:02
   湖南法院网讯   (王勇才 唐盼霞)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何某、朱某与汝城县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汝城县某小学承担60%的责任即142472元。

  何一系何某、朱某夫妇之子,原系汝城县某小学四年级寄宿制学生。2014年4月20日13时20分许,原告送其子搭乘汝城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湘L81**号牌客运班车,于13时38分到达汝城县某小学。13时56分何一离开学校时,校门并未上锁,门卫值班室也无人在岗。离开学校后,何一与同校的李某以及其他学生结伴到暖水镇区附近的两江口水域捉鱼、游泳。17时许,发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汝城县某小学通过建章立制、开展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教职工考勤考纪制度》中规定,门卫及周末行政值日星期日到校签到为下午2∶30分。

  法院审理认为,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汝城县某小学通过建章立制、开展活动等形式已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学校的管理时间是指学校允许学生在校的期间,从学生进入学校时起,到离校时止的整个期间。只要学生处在学校管理之中,学校就要承担管理责任。何一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寄宿制学生,其在星期日到校后即已进入学校的管理时间和范围。作为临近江河水域的学校,汝城县某小学存在重大过失,与何一离校后脱离监护在校外下河游泳发生溺水身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某小学应在其未尽“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核实丧葬费20014元(40018元/年÷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67440元(8372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项共计237454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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