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被判刑
08.04.2016 12:1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3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颜甲(未满十六周岁)、王某(未满十八周岁)、颜乙及李某(另案处理)四人窜至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宿舍楼下大声喊叫:“女生下楼来玩,想赚钱的下楼来”之类的污言秽语,宿舍管理员随即通知学校护校队员赶来制止,护校队员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的喊叫行为时,与颜甲、颜乙及李某三人发生扭打,护校队员将被告人颜甲、颜乙及李某三人带至学校的值班室,被告人王某逃出了学校。在学校老师的教育下,被告人颜甲、颜乙以及李某几人保证今后不再到学校骚扰学生,并写下了书面保证书;在学校老师的安排下,护校队员将被告人颜甲、颜乙以及李某三人送出学校。
被告人颜甲三人走出学校后,与被告人王某会合,几名被告人觉得吃了亏,没有面子,经过商量,几人决定对护校队员实施报复,被告人颜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十余人,在衡阳市蒸湘区大元头福兴网吧门口,被告人颜甲携带弹簧刀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及十余名社会青年一起对多名护校队员进行殴打报复,在混乱之中导致被害人黄某、邓某某、贺某某被刺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害人邓某某、贺某某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几位被告先前在校园内寻求刺激好玩,而大喊取乐,破坏了学校公共场所的社会公共秩序,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该寻衅滋事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已;但后来几名被告人因被学校护校队员制止并将他们赶出学校后,而合谋对护校队员实施报复,则属于典型的报复泄恨而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颜甲、颜乙、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被告人王某、颜甲、颜乙、杨某某一年零二个月到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缓期二年。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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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16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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