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工钱未果喊天骂人被打伤 法院调判化矛盾

04.03.2016  12:55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俗话说:“祸从口出。”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催收工钱未果,遂骂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涂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甲各项损失2553.28元的70%,即1787.3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李甲带着两个儿子为被告涂乙家建房,一层房子成功后,被告付工钱1.5万元,尚欠工钱4000元。被告以原告每平方米多收了2元钱为由,将工程另行发包给他人,原告找其讨要拖欠的工钱时,被告答复待一层模板拆后再给,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原告为被告履行了拆模板的义务,但被告并没有给付工程款。2015年3月13日晚上10时许,原告李甲再次前来催收工钱,涂乙以数没算清为由拒绝支付余款,气愤的李甲遂在涂乙的新房里喊天骂人,两方遂相互扭打在一起,致原告李甲头部及面部受伤,被告涂乙的手被咬伤。经道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脑外伤,头皮血肿、面部皮肤擦挫伤,住院治疗5日。事发后,双方经当地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无果,原告李甲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被告涂乙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经当庭核算,原告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553.28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被告因建房工钱发生纠纷,被告涂乙将讨要工钱的原告李甲打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甲采取喊天骂人这种不合适的方式讨要工钱,并且咬伤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案的次要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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