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争执被抠伤 法官调解化仇怨

29.01.2015  18:38
  湖南法院网讯  1月28日下午,自诉人张某从沅陵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手中接过4万元赔偿款时高兴地说道“感谢法院的调解,让我们化解了仇怨”。

  自诉人张某系沅陵县某林业站职工,2014年4月23日因验收林地与被告人向某发生纠纷,翌日在林业站办公室再次发生争执,向某将张某打伤,张某受伤后到沅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向某自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决定监视居住不予逮捕。

  2014年9月3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向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期间因核实证据,及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延期审理一次。经过法院大量做调解工作,向某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自愿赔偿张某的损失,张某放弃刑事指控,双方在法庭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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