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乔丹"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仍存4大争议

27.04.2016  18:16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图为庭审现场。张尼 摄

  中新网北京4月27日电(张尼)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而“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争议一:“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对应?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直以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26日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驳,其代理人称,“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已经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

  “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很多新闻媒体中用乔丹来指代英国一位非常有名的女明星,还有美国办公厅的主任,以及NBA其他球员等,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