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代步工具 却成犯罪场所

16.10.2015  18:0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甲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经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甲某某驾驶湘H****的雪佛兰牌轿车搭载乙某某来到大通湖区老变电站附近的大堤,在车上容留乙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5年5月10号左右的一天17时,被告人甲某某驾驶湘H****的雪佛兰牌轿车搭载丙某某、丁某某来到河口粮食站,再次容留丙某某、丁某某在其驾驶的车上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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