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受工伤公司仍需担责
16.10.2015 13:3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2月2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自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承建工程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某国际家居广场,原告从事木工(模板制作与安装)工作。2014年8月15日,原告在某家居广场二楼的外架上作业时,突然被从上面掉下钢管砸中头部,被送至华容县某医院治疗,诊断为:一、脑外伤,1、左枕顶部硬膜外血肿;2、顶、枕骨骨折;3、头皮裂伤;4、头皮血肿。二、胸腔积液;三、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10月11日出院,2014年10月22日经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9级。2015年3月18日原告递交了一份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并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另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第一期工程阶段的工伤保险费,但原告受伤期间为第二期工程阶段,而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第二期工程阶段的工伤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原告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拾级伤残,被告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对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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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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