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新常态

26.02.2016  18:29

   湖南法院网讯   (龙峰) 曾几何时,在行政诉讼中,“民告官”却见不到官已然成为一种“常态”。但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这一“常态”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变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之前的不足15%大幅上升到55%。

    民告官,须见官。

    在审判实际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因事务繁忙无暇出庭,或不愿与相对人平等应诉,或出于对败诉风险的担心,其出庭应诉率一直很不乐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总则新增的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制度倡导变身为正式法律规定。经过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已经有大幅提高,在该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大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均能主动出庭应诉。其中,区公安局在这一方面堪称表率,能够严格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体现出了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视以及对司法的尊重。当然,在审判实务中也会遇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故不出庭的情况。此时法院的严格施行便成为这一制度能否落地生根的关键。在某次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仅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工作人员出庭,两人均未能说明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案件承办人在询问原告意见后,决定延期审理。待再次开庭时,该单位负责人即如期出庭。

    出庭亦须出声。

    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非法学专业出身,缺乏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因此,很多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规避败诉风险选择由律师发言,自己则全程三缄其口。这从侧面反映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不足、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为此,该院行政庭的法官们一方面在庭审中适当引导,积极结合争议焦点,有步骤地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发言,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庭法官曾多次赴行政机关授课讲解法院庭审程序和行政诉讼知识,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大幅提升,同时也增强其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只有实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对话和理性交锋,相对人的诉求才能充分地表达,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心结才能真正解开。

    出庭更须出效果。

    行政审判不仅是连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是化解行政争议最佳的制度平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能够实际解决行政纠纷。作为庞大行政资源的掌管者和行政争议的最终负责人,法院积极引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其能够直观地了解本单位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行政争议在法律框架下彻底化解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与庭审,明晰了此类案件的处理界限,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最终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法治之路道阻且长。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望城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直在努力。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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