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替朋友取“快递”竟然获刑15年?冤不冤?

04.12.2020  02:04

  替朋友取快递,竟能得到一两千元报酬,这到底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还是违法犯罪的勾当?快递里到底藏的是什么“宝贝”?

  近日,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 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某宝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帮朋友拿快递 内藏约10.5千克毒品

  2019年3月24日9时许,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大潭村的被告人舒某宝正在为母亲送葬时,朋友“阿替”(未到案)微信委托其前往溆浦县城取物流快递,舒某宝答应下山后立即办理。

  在“阿替”的催促下,当天14时许,舒某宝邀同村村民阿旺作伴,驾驶小汽车从大潭村出发一同前往溆浦县城。途中舒某宝一直与“阿替”微信视频,“阿替”告诉舒某宝去城北综合市场里面的物流公司取打磨机。

  到达市场后,“阿替”在微信视频中告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取货信息,舒某宝支付了50元取货费后在物流店取到一件用绿色编织袋包装的货物,上面写有“收货人:杨志科”等字样。验货时,舒某宝打开了编织袋,发现里面装有一个印着“奥突斯空压机”字样的纸箱。经“阿替”通过微信视频确认后,舒某宝将该装有货物的编织袋搬上车后座。之后 阿替”要求舒某宝将该编织袋送到大潭村的山包冲铁道路口,并许诺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报酬。

  车辆驶入大潭村后,舒某宝发现被人跟踪,遂 一面要阿旺下车打探,一面将取到的编织袋从车内迅速转移至路边的村民梅某满家中。

  之后舒某宝被尾随而至的公安民警抓获,面对盘问,舒某宝谎称自己车上的编织袋在村口已被人取走。后公安民警在梅某满家中发现了该编织袋并依法予以提取、扣押,通过切割编织袋中的红色空压机,从中查获30块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10498.8克。

  多个证据表明被告人明知快递是毒品

  法院认为,依据一审查明的现有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舒某宝对所接收毒品系明知。

   舒某宝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货物里面可能有枪支、管制刀具,甚至是毒品,说明毒品没有超出他的认知范围。

  舒某宝与“阿替”仅仅是玩游戏认识的,没有什么交情,却在处理母亲的丧事且多天没有休息的情况下答应去取快递,违背常理。

  舒某宝取到货后拆开外包装,通过微信视频让“阿替”来验货,显得十分慎重,这和正常的验货是不一样的。 相比一般的帮助接收包裹行为,支付1000至2000元钱的报酬是不等值的。 他俩约定在铁道路口处交货,交付的地点也很异常。在发现被人跟踪后立马采取应对防范措施,对物品进行转移藏匿;在被抓获的时候,舒某宝没有和公安人员说实话,谎称被人取走了,有掩盖转移物品的行为。

  舒某宝和“阿替”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没有明确说要取什么物品,但是沟通不正常,可以隐射出是非正常的物品。例如“先去办理一下或者叫小弟去办理一下可以不?那边打电话来催”“尽量先把它处理一下,放久了不好,怕出什么问题”等。

  综上,再结合现场查获的毒品以及舒某宝的社会阅历、年龄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 舒某宝应当明知快递包裹里是毒品。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获刑15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持有毒品海洛因达1049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舒某宝持有毒品仅在溆浦县卢峰镇内完成了空间位移,尚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舒某宝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被告人舒某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