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担”来巨额债务

11.06.2015  19:42
  湖南法院网讯  担保不是见证,更不是儿戏,签字意味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为你的担保行为付出“替人还钱”的代价。

  李某和王某是初中同学,2014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十万元,李某想到老同学王某,王某碍于朋友情面,借也不是,不借也不是,于是答应借款10万元给李某,但是李某要支付月息1.5分的利息,并且提供可供执行的担保物或者有资信的担保人对所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想到了远房亲戚张某是公务员,一定能帮助自己渡过难关。在李某的“小惠感谢”和请求下,李某、张某和王某签订了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款合同,由张某对借款人李某所借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后,李某依约每月按时向王某支付利息。2015年5月,到第10个月支付利息的时间了,王某迟迟没有收到利息,便让张某催促一下李某还本付息。电话刚打过去,李某连声的对不起让张某心里一惊。原来,李某的生意失败了,现在对外欠债共计30余万元,不但本金还不了,就是连利息钱都难以支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王某便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清债务。6月9日,经新邵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在6月30日前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张某再另行向李某行使追索权。

  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借钱给人需谨慎,为人担保亦要谨慎,以免“替人还钱”。根据法律规定,有保证人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无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中,张某作为李某和王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某追偿。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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