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对曾爱云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共127万余元

29.12.2015  13:02
  红网长沙12月2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12月28日,时刻新闻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5日,该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共计127万余元。该决定已于今天送达曾爱云。
  
  今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今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后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其赔偿项目及金额包括: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二、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
  
  三、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12729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