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缘于缺乏敬畏

29.05.2015  12:17

  ◎特约评论员 高行者

  看着冰冷的铁窗,想着怀有身孕的妻子,39岁的汨罗人杜某民便回想起5月18日他驾车冲撞辅警的惊魂一幕,虽十分后悔,但为时已晚,他不得不接受冲动的惩罚。(5月20日《星沙时报》)

  事情的梗概是这样的:杜某民的妻子怀孕5个月,当天,他开车送妻子去医院做产检,因非法改装,在途中被在此联合执法的交警拦下,杜某民下车后向交警求情、威胁未果,他趁交警在开罚单没注意之时拿走车钥匙,转身跑向面包车,随后驾驶面包车故意朝人群冲撞。造成当事辅警严重受伤,而他自己也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抗法”。作为车主,擅自对车进行非法改装,交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依法向其开具罚单,本就是无可辩驳的事。若真不服当时的交警执法,完全可以通过包括法律等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遗憾的是,从一开始,杜某民便在偏离法律的轨道上“横冲直撞”。面对交警开具的罚单,他首先冒出的是“求情”,而在求情未得到响应后,便开始威胁交警。无论是求情还是威胁,都是在自己所设定的“执法逻辑”里瞎胡闹。作为执法者,虽然有一定的裁量权,但面对违法行为,严苛执法,是不容质疑的。也正是因为法律的无情,才能确保执法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杜某民接下来的暴力抗法,更是赤裸裸地无视法律。

  你能说这杜某民完全不懂法吗?他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说明他自知改装行为是非法的。从他的一系列的粗暴行为来看,他并非完全不懂法,而是在于缺乏敬畏之心,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生命的敬畏。这种敬畏的缺失,往往比不懂法更可怕,毕竟,唯有敬畏才能真正内化为一个人的自然行为。

  我们常说以法律惩戒违法者,从法律本身的价值来说,除了惩戒外,更大的价值在于震慑,也就是所谓的敬畏之心,而这种震慑更多体现为行为的自我约束。杜某民一系列的抗法以及后来的暴力抗法,都折射出他对法律威严的漠视,认为在法律之上,还存在可说情、可威胁的潜规则。

  当然,更可怕的是杜某民所表现出的对生命敬畏的缺失。尊重他人的生命,这应该是留存于每个人心底最基本的常识。但是,从杜某民的莽撞行为来看,他显然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事后,尽管他万分懊悔自己当时的冲动,但殊不知,他的这种冲动,正是缺乏这种敬畏所致。

  暴力抗法,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我们的关注焦点了,它已然成为一种社会之痛。其中,需要我们深刻反思的是,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为什么会成为一些人的“奢侈”?于此而言,法治文明的建设,生命教育的普及,尤显任重而道远。

[编辑:吴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