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08.10.2014  10:10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湖南省经普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以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义,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近日,省经普办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此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原则、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表彰名额及评选的组织方式等。根据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的有关文件要求和省政府的批复意见,在按照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推荐评选我省国家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基础上,评选省级先进集体150个、先进个人300名,评选表彰对象向基层一线工作单位、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对普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倾斜。

  《通知》从组织实施、业务工作、开拓创新等方面,明确了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从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效果等方面,明确了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要求各单位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于10月24日前完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省经普办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经普办、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在普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供稿:普查中心 付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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