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湖南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上调至17000元

15.06.2017  01:16

华声在线6月13日讯(记者 于振宇)今天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湖南高院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我省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变更为17000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2016年5月23日,湖南高院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确定我省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16000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我省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变更为17000元人民币(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