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擅租门面 法院判决限期返还

03.06.2015  16:01
  湖南法院网讯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的门面拆分后转租,引发纠纷。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并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第三人应将门面腾空,并交还给原告。

  2013年11月22日,原告曾某与被告姜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转租和分租、或与他人门面互换。如擅自进行上述行为,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门面,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2014年4月18日、2014年9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周某、彭某、陈某使用。因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原告函告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因被告未向原告交纳拖欠的以上费用,第三人周某、彭某、陈某仍在原告的门面内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支付违约金;确认被告与所有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将物业腾空交还给原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征得原告允许擅自将租赁原告的场地转租他人,且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且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要求原告再支付滞纳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未经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周某、彭某、陈某,构成违约,故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周某、彭某、陈某应当将原告的门面腾空,交还原告。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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