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人大代表助力法院执行工作

22.03.2016  12:45
   湖南法院网讯   (陈婵 贺舒婷) “黄法官,我同意和解。”3月17日,通过新邵县严塘镇人大代表李明生等人的共同努力,拒执人何某与申请执行人曾某达成和解协议,新邵法院对何某提前解除拘留。

  2011年李某与何某夫妇家修建房屋,托人喊来曾某粉刷该房。粉刷过程中,李某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安全防范措施。同年12月27日中午,曾某从脚手架下来准备吃中餐,经过脚手架到李某左边一楼后面的阳台途中摔至地面受伤,致二级伤残。住院期间,李某与何某支付了25000元医疗费用。双方未就其余损失达成一致意见,故何某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判决李某与何某还应支付曾某各项损失224621元。因双方均经济困难,该院减免了案件受理费。由于李某与何某家经济条件困难,无力赔偿,于是曾某向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多次找到承办该案的执行人员,强烈要求尽快执行到位。鉴于此,该院多次找双方协商,终未果。

  今年3月4日,该院对何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期间,双方又多次找到执行人员,协商处理该案。鉴于该案特殊情况,双方村委会及亲属均参与协调处理。新邵县严塘镇人大代表李明生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最终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与何某夫妇支付曾某赔偿款86000元,该案一次性了结。最终,该院于3月17日对何某提前解除拘留,并减免该案申请执行费。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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