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立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31.03.2015  14:00
      为进一步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新晃侗族自治县专门制定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3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该条例。

      新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加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认识不足、合力不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日渐消失。对此,该县专门制定了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5%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同时要求政府应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育、传承和传播,编写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地方乡土教材,纳入学校校本课程,特别是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侗语培训,防止民族语言消失。同时,鼓励当地群众在重大民族传统节日和庆典活动期间穿戴民族传统服饰。

      民族村寨是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条例对当地民族建筑和民族村寨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政府应当编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奖补政策和措施,鼓励在城乡建设中注重突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风格。(责任编辑: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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