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部分文化服务出口、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14.01.2015  12:35

本网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明确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文化服务出口、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该通知明确,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两项服务免征营业税:一是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二是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还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通知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而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通知还调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表述。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中的“伙食费”的表述调整为“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此外,两部门还明确,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相关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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