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2.06.2016  00:03

长教通〔2016〕1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落实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政策待遇,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 沙 市 教 育 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0 日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管理,保障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是指学校因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在编制外聘用,从事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辅助和教学辅助等工作的合同制人员。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分为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行政管理辅助人员三类。教学人员是指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是指在学校从事实验操作、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行政管理辅助人员是指在学校从事行政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

学校聘用的从事物业管理、保卫、餐饮等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招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坚持“人岗相符、精干高效、合同管理”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

第四条 学校聘用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数应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内。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等经费,在市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坚持职能部门宏观管理与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统一规范、管理有序。市教育局负责所管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工作纪律、劳动报酬等规章制度,负责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编外合同制教职工之前,应先制定聘用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条 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招聘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由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市教育局负责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幼师可以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因违反师德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按相关规定需禁止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聘用计划与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普通岗位考试为笔试和面试,特殊岗位可为专业考核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招聘公告一般应距离报名开始10个工作日前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拟聘人员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其学校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5年,试用期为6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学校按照招聘计划仍需招聘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且双方愿意续订的,经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在合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应予以解聘:

(一)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带来损失的;

(二)品行不良,师德不正,侮辱或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四)迫使学生辍学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八)在聘用期内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有严重道德作风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岗位需要发生变化或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十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期满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学校根据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德能勤绩等综合情况评定考核结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编外合同制教职工人事档案统一由用人学校委托政府人力资源(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关于长沙市市属公办学校实行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经费包干的实施意见》(长教通〔2016〕17号),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教学绩效考核等情况,制定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法,经市教育局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依法为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新招聘录用的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之前学校原聘用的编外人员,由学校组织考核考评小组,对其师德师风、教学业绩和工作成果进行测评,被评定为能胜任工作的,且双方同意,经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被评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后,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对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使用与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纳入任期考核,并建立长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按本办法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取消学校下年招聘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聘用或超计划聘用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