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着力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28.07.2015  14:57

  近日,新修订的《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长沙县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居民、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及重症精神病人,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根据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由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00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县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由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原救助比例为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

  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低收入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 其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原救助门槛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3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医疗救助,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其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原救助门槛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3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紧急特殊救助包括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原救助比例为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万元)。

  另外,“办法”增加了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救助病种由原7种增加至2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