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龙圩法庭高效调结六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5.09.2015  20:25
  湖南法院网讯  9月23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回龙圩法庭成功调解了6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高效的工作效率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表示十分感谢。

  原告徐某、谭某等6人诉称,被告某公司在回龙圩市场上打广告,声称其在回龙圩管理区有商服用地转让,在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原告先后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购地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回龙圩镇回峰中路(每块1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各原告,转让金每平方米1350元到1400元不等,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之日付70%, 20%待被告完成拆迁、土地平整、划线后交纳,10%待办好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后支付。原告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得知被告不能出让该宗土地,以致原告不能建房,因此,纷纷要求被告退还购地款。

  受理案件后,法庭及时与区国土、规划部门联系,确认该宗土地被告须完成投资总额的25%后才能转让、出租、抵押,但被告由公司不景气,在付购地款后,没有多余资金投入开发,无奈之下,便打起借鸡生蛋的主意,将土地分割转让,原告要求退款时,被告已将购地款挪做他用,一时之间无法筹集资金,原告于是才到法庭与被对簿公堂。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即时通知原、被告到法庭面对面进行调解,一方面,从诚信、法理的角度去做被告的工作,告知其不及时退款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与原告等人沟通,告知被告经营暂时性困难,能否给被告一点时间准备。同时,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并从履行金额、履行方式等细节上不断出主意,积极为双方促和。通过法官耐心对当事人做工作,各原告均表示,被告在2015年12月20日前退还购房款,原告可以放弃利息诉请,被告也表示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在年底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各10000元,2015年11月20日前付50%,余款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付清。

  至此,该6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一场可能激发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彻底得到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江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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