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方法规政策不得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23.04.2015  14:35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化政府预算约束。其中规定,地方法规政策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来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等。

  根据《意见》,今年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为15%,以后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30%。

  结合中央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广告收入等专款专用的规定。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各级政府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收部门下达收入指标。对虚增财政收入的市县,省级财政按虚增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后,建立健全包括财税优惠政策评估和退出、考评监督、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在内的长效机制。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行业政策等都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取消。

  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今年,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领域先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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