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

31.05.2016  22:19


 



为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加强与东盟地区的经贸往来,实现与东盟双边贸易投资可持续发展和优势互补,增强双边企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本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加大东盟国家投资。凡属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产能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林渔业投资合作等,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检验检疫及技术认证费,项目可研、安全评估、资料翻译费等费用支出给予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在东盟国家建设经贸园区。凡属本区域在东盟国家建设的园区,经省级认证后,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予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当年园区的招商费用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凡属入驻园区自建厂房的企业,按其建设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区域企业入驻境外园区租赁厂房的,根据租赁面积和租金情况给予5%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在东盟国家承包工程。凡属特殊经营类、自主知识产权类、新能源类、环保类的新增承包工程项目,当年完成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外贸“破零倍增”。支持本区域外贸企业进出口实际业绩实现零的突破,支持本区域外贸企业进出口实际业绩快速增长。



第五条 扩大自东盟国家进口。凡属列入湖南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且来自东盟国家的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食品、农产品、日用消费类的产品进口,其金额在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补贴15万元、30万元、40万元。同时给予境外资源回运运保费补贴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新辟航线。新开辟县域与东盟国家间的全货运定期航线和客运专线,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双边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凡属东盟国家在本区域设立经济办事处的,属新建办公场所的,用地、建设、配套设施设备免费提供;属租赁办公场所的,三年租金全免。经省级认可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成立商协会,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凡属参加双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的补贴。



第八条 鼓励东盟国家企业来长投资。凡属东盟国家企业来本区域投资项目且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在用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金、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加大双边项目金融支持。凡属在本区域投资的东盟国家企业,本区域在东盟国家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当年新增项目贷款贴息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一般企业年度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分别按10%和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双方航空、总部、旅游、教育、文化等其他重大项目,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的双边企业工商注册地需在本区域范围内;



(二)本意见在中央、省、市及县级外经外贸、工业、服务业、旅游等政策原有补贴的基础上,基本条目不变,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的原则。



(三)本意见仅针对东盟,且坚持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本级外经外贸政策原则,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本意见由长沙县商务局、长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出台实施细则。



(五)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