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7·11”放火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放火罪被判刑4年

25.10.2014  13:12

  本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胡晖 李丹 曾妍)昨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永森公交车放火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永森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陈永森1984年生,初中文化,广西人。2014年7月6日,其因生活、恋爱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且受2014年7月5日杭州市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影响,遂产生到长沙实施纵火以报复社会的意图。7月11日5时15分许,陈永森在长沙火车站登上开往汽车南站的一辆7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雨花区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时,陈永森取出塑料瓶,将瓶内的易燃液体倾倒一部分于车厢内,然后将瓶内的易燃液体点燃并到处喷洒,乘坐该车的30余名乘客遂慌乱下车,致使乘客黄某、周某在拥挤下车时摔伤、擦伤(均为轻微伤),该车驾驶员随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案发后,陈永森没有离开现场,公安干警赶到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陈永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森为泄私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永森案发后明知其他乘客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昨日宣判后,面对镜头,陈永森连说两个“对不起”,表示了对受害者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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