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一男子烧荒种西瓜引发森林大火 获判半年

03.01.2015  13:27

   本想烧荒种西瓜 不料引发森林大火

   攸县一男子被判半年,缓刑一年

  本报讯 (记者 温琳)因为想开垦荒田种西瓜,霍方(化名)点火烧茅草,没想到风力较大,烧茅草的小火顺着风向蔓延到了附近的山岭,造成森林大火。2014年12月31日,霍方被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年过六旬的霍方是攸县峦山镇人。2014年1月5日下午,霍方带着打火机、柴刀,来到山脚下的自家荒田里。霍方想将荒田里的茅草除掉,重新开垦后种西瓜。他将荒田的茅草拔下堆成一堆,准备点火烧了茅草给荒田增肥。

  当天风比较大,为了防止点火后走火,霍方特意叫来附近干活的两个村民帮他照看这些茅草,自己再点火。让霍方没想到的是,茅草被点燃后,借着风势,迅速向周边荒田蔓延。霍方见状不妙,立即和两个村民扑火,但火势越来越大,点燃了山上的树木,直到当天深夜大火才被扑灭。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4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3.03公顷,灌丛地2.4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2376元。案发后,霍方赔偿了部分火灾受损户的损失。

  攸县法院认为,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霍方能积极赔偿部分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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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失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