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未办理登记 养母追索抚养费获支持
16.09.2015 12: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997年6月,张某夫妇生下第四个女孩,因家里经济贫困,遂决定将四女送给一起打工的吴某夫妇,16年后,张某到吴某处看望女儿,并将女儿带回家,女儿跟随张某一段时间后,获知实情后很难过,既不愿意回张家也不愿意再回吴某家了,这使得吴某夫妇很生气,吴某一怒之下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女儿十六年的抚养费。
法院调查事实后,发现原来吴某领养张某女儿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吴某与养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吴某帮助张某抚养女儿十多年,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遂判决张某补偿吴某抚养女儿抚养费5万元。
判决下来后,张某表示不理解,按照农村习俗,本人都已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了,而且今后也不想再图女儿赡养孝敬自己了,而且当时吴某收养女儿的时候,双方都是自愿的,现在又要自己承当抚养费,表示非常不情愿。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解释和做工作后,张某表示是自己亏待了女儿,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女儿进行补偿;而吴某也表示自己也并非是为了抚养费才打官司的,只是想要回养女的抚养权,只怪自己当初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在女儿也快成年了,她愿意跟谁就随她自己了。
法官提醒,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切实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要按照有关风俗习惯处理,更不能以收养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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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01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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